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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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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98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同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或“债权人”)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长安信托签署了《长安宁·【兴瑞实业】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宁单兴瑞17261224-5,公司在7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兴瑞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恒丰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8年恒银郑承高保字第001911220011号,公司在 3,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自贸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贸区瑞茂通”)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温州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温银903002018年高保字00933号,公司在 5,000 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自贸区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1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20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 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2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其担保额度从其他全资子公司调剂;新增一个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四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其他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7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

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柒亿】元整(¥700,000,000.00) 。

保证人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确认主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以主合同约定及/或依据该等约定计算所得结果为准。

2、除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主债权本金外,主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债务人

按照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长安信托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

亦属于保证范围。

担保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长安信托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收到长安信托发出的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保证人即应无条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将应付款项划入长安信托指定的账户。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分笔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笔履行的付款义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每一笔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由长安信托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予以约定。

2、本合同所称“届满”是指除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的情形外,还包括长安信托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长安信托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3、如长安信托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延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根

据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计算。

2、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约定债

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

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

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3、主合同项下每一《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额度使

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

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自贸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43,096.348461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0%。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6日

注释1: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 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兴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兴瑞实业的股权比例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