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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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66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可转债代码:128024

2、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4日

4、付息日:2018年12月5日

5、除息日:2018年12月5日

6、付息年度:第1年

7、第一年度的利率:0.2%

8、下一年度的利率:0.4%

9、1000元面值债券利息(含税):2元

10、方案简称:每10张派2元

11、“宁行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2%、第五年1.6%、第六年2.0%。“宁行转债”将于2018年12月5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宁行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2元(含税)。

12、“宁行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4日,凡在2018年12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12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1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12月5日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发行了1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宁行转债;债券代码:128024)。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宁行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宁行转债”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行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宁行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BANK OF NINGBO-CB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24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000,000万元(10,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000,000万元(10,000万张)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1月1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5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5日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2%、第五年1.6%、第六年2.0%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对“宁行转债”发行进行评级。

根据中诚信证评于2017年9月13日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7]G429-1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宁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根据中诚信证评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8)》(信评委函字[2018]跟踪123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宁行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宁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票面利率为0.2%,每10张“宁行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元(含税)。对于持有“宁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6元;对于持有“宁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元;对于持有“宁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宁行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宁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咨询联系人:童卓超

咨询电话:0574-8705 0028

传真电话:0574-8705 0027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