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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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18-031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6,631,317.85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百兰溪公司”、“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就其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被告一”)、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事项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溪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兰溪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兰溪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781民初7533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及理由

(一)当事人

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一: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枣树路7号,诉讼代表人:刘旭海,系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二: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西楼1603室,法定代表人:马财富。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在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已经于2018年8月11日解除;

2、判令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预付租金及设备使用费 9,567,319.74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年化10%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按利息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为4,771,690.33元,违约金为1,993,639.86元,详见《违约金及利息计算表》);

3、判令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垫付的公共区域和数码城空调电费243,084.76元、空调管道维修费25,464.60元,两项小计268,549.36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为268,549.36元850天4.75%÷360天=30,118.56元);

4、判令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上述二项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8日,解百兰溪公司与山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承租位于兰溪市人民北路133号(捷盛·中央广场)地面一层至五层总计建筑面积为30,601.76㎡的房产,租赁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为被告一的前述租金和设备使用费预付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分两笔共向被告一支付了20,860,424.15元作为第四、第五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和设备使用费。

2016年5月11日,兰溪法院做出(2016)浙0781民破第1号至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田公司等五家企业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2016年6月3日,管理人向原告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接到该函件后,一直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的约定。

2016年7月,原告向管理人申报预付租金和设备使用费20,860,424.15元及其利息形成的债权23,449,231.76元,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不予确认。由于原告同意《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继续履行,故对该部分债权原告认为不作为破产债权处理,而应作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垫付了公共区域和数码城空调电费243,084.76元和中央广场空调供水总管损坏维修费25,464.60元。

经多次沟通并要求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支付预付租金及设备使用费利息未果,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管理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被告违约,自2018年8月1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解除。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支付的预付租金及设备使用费及其利息属于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截至目前,管理人尚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支付原告在山田公司破产后垫付的公共区域和数码城空调电费。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