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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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8-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年5月23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11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利息约为906,667元);

2、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3,000元;

3、判决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时,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保全价值人民币41,189,66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9),本案原定于2018年7月20日开庭审理。后本案被告之一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最终于2018年11月8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借款本金3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的利息以7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704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3、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748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负连带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涉及的借款已计入公司负债。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890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借款产生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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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