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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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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8-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8-115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框架合作协议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公司与韩国DuChemBio Co., Ltd.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具体投资实施以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所涉及到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具体实施时,相关内容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仅是框架性协议,正式合作协议尚未签订,故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述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与DuChemBio Co., Ltd.(以下简称“DCB”)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DuChemBio Co., Ltd.

注册地址: 4F, 47 Kyonggidae-ro, Seodaemun-gu, Seoul, 03752, Republic of Korea

首席执行官: JongWoo Kim

DCB成立于2002年,专注于开发、提供和推广PET放射性药物技术和示踪剂。DCB开发和营销PET解决方案,对癌症、帕金森综合症和阿尔茨海默病等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最准确的早期诊断。DCB与亚太区、西欧和北美放射性药物和成像公司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出产品与技术,并引进协同技术与产品授权,扩大其产品组合。

DCB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许可事项:

按照本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应为独家经销商,将取得DCB专利权下规定的权利及相关数据,进而在中国开展协议许可产品“[18F] 氟丙基甲酯基托烷注射液” (以下简称“ [18F]FP-CIT”)的开发、注册、制造和销售。

2、供应计划:

为了确保从DCB可靠和及时地供应前体和/或冷套件,安迪科应在产品商业化的任何一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向DCB提供无约束力的12个月预测。

3、订货:

安迪科应在每个日历季度开始前二十个工作日向DCB提供前体和冷套装的约束性订单(如果适用的话)。DCB应确保材料在授权区域内及时供应给安迪科。

4、付款期限:

安科迪应在DCB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天内向DCB支付与里程碑、前体和冷盒供应有关的任何款项。安迪科应在向DCB提交季度报告并经DCB确认后九十天内支付与净销售有关的特许使用费。

四、 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18F]FP-CIT是一种有价值且经过验证的诊断工具,可通过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PET/CT)成像对帕金森病患者进行准确诊断和评估。与DCB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助于公司增加核素药物产品的经营种类,有助于拓宽收入和利润来源。

2、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作为相关工作开展、推进的依据,后续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该事项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经公司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再行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的签订时间、金额、方式及规模目前均可能存在变化,且正式协议须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在正式的具体合作协议签订并生效以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8-116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由守谊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8号)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向由守谊发行12,728,919股股份、向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953,170股股份、向天津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445,296股股份、向耿书瀛发行7,445,296股股份、向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968,641股股份、向李毅志发行5,956,236股股份、向罗志刚发行4,900,766股股份、向天津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759,303股股份、向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48,780股股份、向温昊发行2,613,240股股份、向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20,418股股份、向李泽超发行1,489,059股股份、向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393,728股股份、向戴文慧发行942,439股股份、向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71,219股股份、向钱伟佳发行471,21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26,715,68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募集配套资金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公司已向通过询价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17,999,989.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341,217.8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6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或“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87725124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核药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二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阙雯磊、任耀宗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督导期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8-11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详见2018年4月25日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近日公司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1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近期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5,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

2、理财产品期限:1-365天

3、预期年化利率:0.80%-1.50%

4、理财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整

6、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7、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揭示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在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 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客户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四)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提前终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投资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六)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 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 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 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 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 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 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 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三、风险应对措施: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独立董事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同时,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2017年8月1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12月28日到期。

(二)2017年9月6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9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9月18日到期。

(三)2017年9月1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800万元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11月9日到期。

(四)2017年9月18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4,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11月9日到期。

(五)2017年10月1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5月25日到期。

(六)2017年10月1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3月21日到期。

(七)2017年11月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6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8年11月8日到期。

(八)2017年11月10日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7年12月18日到期。

(九)2017年12月21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900万元在招商证券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2月6日到期。

(十)2017年12月2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民生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6月29日到期。

(十一)2017年12月2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3月27日到期。

(十二)2017年12月2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5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7月2日到期。

(十三)2018年2月1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8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

(十四)2018年2月13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2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4月25日到期。

(十五)2018年2月2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0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

(十六)2018年3月29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招商证券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7月9日到期。

(十七)2018年4月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6,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

(十八)2018年4月1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万元在工商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7月18日到期。

(十九)2018年4月27日公司使用人民币4,5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5月31日到期。

(二十)2018年6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

(二十一)2018年7月24日公司使用人民币1,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9月6日到期。

(二十二)2018年7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民生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8年12月28日到期。

(二十三)2018年7月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5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10月9日到期。

(二十四)2018年9月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9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9年9月1日到期。

(二十五)2018年9月12日公司使用人民币6,100万元在交通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8年10月17日到期。

(二十六)2018年10月30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00万元在工商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预计将于2019年10月29日到期。

六、备查文件

与银行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