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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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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交易日上午9:30一一11:30,下午13:00一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8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名,代表4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72,951,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37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2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30,820,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6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1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2,130,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047,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马钰锋、杜雪玲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4 发行数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2,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6%;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58,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656%;反对17,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6 限售期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7 上市地点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8 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80,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76,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3、《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5%;反对1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4、《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7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8%;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7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16%;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5、《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79,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8%;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76,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16%;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6、《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168,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1%;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264,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14%;反对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2,771,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82%。

9、《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70,092,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779,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188,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18%;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2,779,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钰锋、杜雪玲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