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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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场外
基金份额收益支付方式的公告

2018-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调整旗下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对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为: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日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日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方案”中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为: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修订为: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日例行的场外及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二、修订内容的生效

上述修订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生效。本基金《托管协议》将做相应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本基金最新一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A

类基金份额首次及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调整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5)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案

1、投资人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由人民币1元调整为人民币0.01元;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由人民币1000元调整为人民币0.01元。

2、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2、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查询相关公告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