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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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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3号文)注册募集,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根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月19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3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3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变运作模式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和《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范围等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合同变更生效后,自实施之日起基金更名为“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目的是套期保值,但也存在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的短期风险、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可能面临杠杆型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估值,引入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证券对应的流动性折扣,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运作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因此,本基金存在在开放期期满日次日终止运作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下转26版)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