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8一035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新发生案件累计涉及金额为21,435.12万元。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新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金额约21,435.12万元。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林新荣及林新华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27日公司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涉及的金额约为:18,775万元(不含欠款利息),前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商业机密的考量,由于法院诉讼保全执行的保密需求,该诉讼的具体内容于法院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进行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告:《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目前,法院已对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12月19日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新荣、林新华为被告,并追加被告支付原告供应链管理费用。现就该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

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一”)

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二”)

林新荣(以下简称为“被告三”)

林新华(以下简称为“被告四”)

(二)诉讼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款156,089,485.50元,以及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库存对账确认单》中所列货物(带钢)共计8000.582249吨(暂估货值31,656,526.5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供应链管理费15,783,931.57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请求金额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计算);

(5)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6)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1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一、被告二(合同乙方)签订《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一、被告二要求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带钢),并由原告负责供应链管理等相关工作。原告将购进的原材料委托给被告一、被告二加工,并由被告一、被告二负责加工后的成品销售(包括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回购加工后的成品货物),以及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和回款。该合同约定,“甲方为整个供应链合作项目的垫付资金在任何时候都等同于甲方对乙方的应收账款,乙方必须定期与甲方进行对账确认,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回款”、“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终止项目合作,收回所有应收账款,行使抵押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该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上述合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又签订了一份《〈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为“补充协议”),对被告一、被告二每月应向原告回款的金额进行了约定。依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第6点约定,“乙方承诺,每月支付给甲方的销售回款不低于甲方每月应收账款回收金额的10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连续两个月回款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收金额及销售回款金额,且在第三个月仍未补足(每月回收资金以甲方银行流水和对账单为准,下同);2、乙方累计三次回款未达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收金额及销售回款金额,且未及时补足。3、本合同违约责任按照原合同(即《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履行”。

2018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被告一、被告二欠原告的应收账款,以及原告存放在被告一、被告二处的原材料存货(带钢)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一、被告二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一、被告二尚有156,089,485.50元的应收账款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一、被告二将尽快安排支付。此外,被告一、被告二还确认截至2018年10月31日,原告共有总额8000.582249吨货值约3,165.65万元的带钢存放在被告一、被告二处,上述货物的货权完全归原告所有。

依据该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方案执行,则原合同第16条第(2)款变更为: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费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供应链管理费为采购金额的0.7%,超出一个月为每日收取采购金额的0.0233%。”因此,被告一与被告二还应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供应链管理费。

此外,依据《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约定“如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与委托加工原材料总采购额(即垫付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超过1个月没有补齐,乙方应按敞口金额0.01%/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低于敞口金额的索赔,乙方用以赔偿给甲方的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帐下所有资产以及乙方全部股东帐下的全部资产。”因此,被告三、被告四作为被告一、被告二的股东,应当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被告一、被告二在2018年5月后已经基本停止回款,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诉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法院已对被告一、被告二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原告申请追加了被告三、被告四相应的财产保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案件尚未开庭,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截至目前,公司最近的诉讼对公司2018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