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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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2018-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8-053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鸿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报告,因职务调整,陈鸿村先生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陈鸿村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已接受陈鸿村先生的辞职申请,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陈鸿村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8-054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5日- 2018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15:00至2018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632,500.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16%。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2,3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33%。其中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对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回避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6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614,0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30,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票0股。本项提案获得非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2,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3%;反对票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7%;弃权票0股。

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328,988,160股,为本议案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65%;反对票30,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88%;弃权票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057%;反对票3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679%;弃权票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4%。

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为本议案交易对方控股股东、股东钱芳在本议案交易对方任职,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328,988,160股,钱芳持有表决权23,403,84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文亦佳与项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其他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