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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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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8-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045号案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年6月,原告朱丹丹就其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朱丹丹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原告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一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朱丹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被告之一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侦查。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

《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年5月23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11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已做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

二、本次收到《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一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

上诉请求:

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利息部分中的87.36万元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该项中的“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70400元”改判为“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94.4万元”。

2、请求改判诉讼费用依法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356,0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0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35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人,代表股份数量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孔全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1)表决情况:同意356,0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3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晓红、陈明洋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