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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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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七十七)

2018-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11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七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19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4名原告起诉公司,15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126,372.6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174,181.5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666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1,507.62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行终4312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于近日收到最高院发来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最高法行申9949号)。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11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2名自然人诉公司、1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77,988.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3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59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34,327,683.04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12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9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8名原告起诉公司、14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8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50,935.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9,413,188.5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13日、14日、15日和2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32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2名原告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9,488,746.2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二)驳回32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3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406号、407号、487号、503号、504号、505号、506号、511号和52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8-12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42份《民事判决书》、3份《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345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7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72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1.24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34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280,164.4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被上诉人34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余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304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8,332,479.7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3份《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裁定如下:

(1)撤销与原告7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26,938,584.32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5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号、5号、16号、18号、89号、90号、91号、119号、128号、141号、145号、146号、148号、149号、151号、152号、158号、168号、169号、176号、181号、183号、235号、236号、281号、282号、284号、299号、307号、348号、354号、356号、363号、365号、366号、367号、368号、369号、380号、417号、42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号之一、174号、15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