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9日,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传票,该院受理了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仓科技”)以公司和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案号(2018)粤03民初1176、1178-1185号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上述诉讼已在2018年11月1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176、1178-118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德仓科技主张的权利基础为涉案九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上述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德仓科技失去了提起上述诉讼的权利基础,也就丧失了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深圳中院驳回了原告德仓科技对公司的上述起诉,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上述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的涉讼专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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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招股书中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请求事项已被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如上述《民事裁定书》上诉期满后形成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1176、1178-1185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720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723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486号
5.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942号
6.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732号
7.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838号
8.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548号
9.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511号
10.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77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