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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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9-00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75万元;逾期罚息;原告一审律师费35万元;诉讼费。

判决内容: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恒基”)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亿阳集团担保未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华夏恒基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保证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华夏恒基诉亿阳集团、亿阳信通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1)。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华夏恒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借款本金5,000万元;

2、判令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利息75万元;

3、判令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5,000万元借款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间,按年息24%标准计算产生的罚息;

4、判令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一审律师费35万元;

5、诉讼费全部由亿阳集团及亿阳信通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京03民初368号的《民事判决书》。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亿阳集团为亿阳信通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亿阳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亿阳信通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华夏恒基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亿阳信通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亿阳信通不产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因此,亿阳信通不应当对亿阳集团和华夏恒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华夏恒基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夏恒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2、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夏恒基支付应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的利息75万元;

3、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夏恒基支付逾期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4、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华夏恒基支付律师费5万元;

5、驳回华夏恒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亿阳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未对该次向亿阳集团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华夏恒基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未予以追认,因此该《保证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