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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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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意进行中药配方颗粒
临床研究批复的公告

2019-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意进行中药配方颗粒

临床研究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得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批复》(冀药监综函【2018】84号)(以下简称“批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复主要内容

1、同意公司申报的矮地茶等409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按照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工艺、质量标准等组织生产。

2、同意公司在河北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中药配方颗粒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出台相关中药配方颗粒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公司在临床研究期间,应积累相关数据,完善大生产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相关资料与申报资料于2019年12月24日前一并交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档保存。

二、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中药配方颗粒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本次公司获得中药配方颗粒开展临床研究批复,有利于公司拓展中药产业链布局,完善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并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构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业绩的进一步提升。

公司将尽快按规定办理相关药政手续、试生产和品种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存在的风险

目前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试点阶段,公司的中药配方颗粒业务有可能随着国家医药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或调整而受到影响。公司将依托现有中药销售网络,推进公司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在河北省内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销售工作,但也可能存在销售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使公司中药配方颗粒业务能够平稳、快速发展。

本次公司获得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批复,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预计项目达产后将会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产生正面影响,但产生影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1月02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2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1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股票74,720,183.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108,798.8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7,3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8,808,798.84元。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于2017年2月22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88,808,798.84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了勤信验字【2017】第1032号验证报告。

二、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一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详见2018年12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近日,公司(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专户,并与专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801011400545815,截至2018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化学制剂国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贾义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