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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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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
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9-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9-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

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2,686,967.23元。

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与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市市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不服该判决而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桂民终23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

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4民初4号】,现将该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2012年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共计43,039,76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47,203.23元(计算公式:128,039,764元x5.1%(1+40%)/360天x183天=4,647,203.23元,利息以128,039,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5.1%上浮40%,自2015年6月2日暂计至2015年12月2日,其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款43,409,137.1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和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该案件于2018年5月11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4民初4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683,846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4民初4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