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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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接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大检公诉邢诉【2016】41号):对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钱忠良先生在履职期间以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1日、2016年11月0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月2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的刑事判决书【(2016)辽02刑初63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公司原董事长钱忠良判处有期徒刑7年;

公司无罪。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鲁1424民初

3253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及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 于2019年1月2日收到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的(2018)鲁1424民初3253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临邑法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14时就案号为(2018)鲁1424民初3253号原告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诉被告仁智股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74600元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7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并交付给原告开具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45513035.28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Z-XC201805-01的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在2018年5月20日向原告交付第一批8891.18吨稀释沥青和2018年6月18日向原告交付的第二批6116.86吨稀释沥青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货物存在刺激性气味,第一批货物达到原告公司发现质量问题后,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与被告共同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提交了第二批货物的检测标本,经过该机构检测确认被告交付的上述货物存在刺激性气味等质量问题,原告委托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加工生产的柴油存在异味,有泡沫、无闪点、馏程不好、直馏汽油馏程长等问题,给原告造成700万元的损失,另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日期交付货物,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46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货款3174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开具53500895.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有45513035.28元的货物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有义务履行开票义务。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法院在受理了申请人德州协诚与被申请人仁智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临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仁智股份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临邑法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协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4、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1)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油服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及大宗贸易业务。其中,油服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科技”)经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经营,大宗贸易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经营。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及上海衡都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正常。

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为一般存款户,被冻结资金金额较小,不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鲁1424民初3252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