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
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

2019-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

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核查发现,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基本情况

1、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基本情况:

上述表格中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3,6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冻结原因

本次公司在工商银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3,6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情况:

上述表格中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工商银行德化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56,610,000.00元、20,160,000.00元、66,600,000.00元、6,400,000.00元、3,600,000元,公司在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6,600,000.00元、60,000,000.00元,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60,000,000.00元、6,4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1个,其中2个基本存款账户、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个一般结算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金额为433,815,233.3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714%,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4,005,839.2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55%。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塑贸电子商务;上海五天负责的业务为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的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都由其他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经营。本次资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55%,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已判决案件的案件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鉴于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0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1126民初

4902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月4日收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阳法院”)签发的(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3)。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凤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凤阳法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撒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