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359 公告编号:2019-002 股票简称:北讯集团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6日一2019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6日15:00至2019年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郝晓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482,483,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44.3789%。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482,048,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44.338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434,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0.0400%。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1,070,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0.0984%。
3、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7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8%;反对48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若婷律师、史佳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359 公告编号:2019-003 股票简称:北讯集团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及资产冻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因工作人员失误,上述公告中有一处内容披露有误(误将“5000000元”写成“5000000万元”),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
更正后: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关于诉讼事项、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及资产冻结事项的公告》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公司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加强对有关当事人的督导,并加强文件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若婷律师、史佳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2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6日15:00至2019年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郝晓晖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2,048,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8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截至2019年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以上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0,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8%;反对48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0,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未获得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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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