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信地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04号
债券代码:136251 债券简称:16信地01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信地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7
●回售简称:信01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1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5.30%
特别提示:
1、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约定,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信地01,债券代码:1362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150bp,即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30%。
2、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6信地01”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信地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信地01”债券,请“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信地01”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信地01”,代码“136251”。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1日。
13、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3月1日。
15、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发行时,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8年3月5日,中诚信证评上调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至AA+,上调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至AA+。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票面年利率为3.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50个基点,即票面利率为5.30%,并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7
2、回售简称:信01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3月1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信地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3.8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6信地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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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信地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3月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信地01”债券。请“16信地01”债券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信地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丁晓杰
联系人:刘忠斌、王琦
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74
2、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夏雪
电 话:010-83326909、83326807
传 真:010-83326948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