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19-001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隆达”)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5月2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披露的《康隆达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日,公司、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1020210120100110779,截止2018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78.0001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400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