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 临2019-001号
债券代码:123268 债券简称:15中信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月21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月21日(因2019年1月19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信建(代码:123268)。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在本期债券存续的前5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首个定价周期票面利率为6.00%),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个重定价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初始利差为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2个重定价周期开始,重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每个基点为0.01%)。
(八)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如果发行人在某一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
(九)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起息日:自2015年1月19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1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18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1月21日(因2019年1月19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信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5中信建”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中信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传真:010-85130646
邮编:100010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