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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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3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集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10日上午9:3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五)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4日(以该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永华先生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6名,其中,有表决权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林洋转债数量共计1,378,580张,占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总数的4.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八)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580张,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4.6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9-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崔东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赵振兴、陈惠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