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证券代码:600518 编号:临2019-004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25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1月26日和1月27日为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1月28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发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康美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354。

4、发行总额:人民币24亿元。

5、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

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33%,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的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5年1月27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的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22年1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5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5.33%,每手“15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3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月25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1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晋、林焕伟、林焕荣,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756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