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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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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案的公告

2019-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0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执行款,案件终结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9,235,026.03 元租金及违约金等

●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2019年1月15日,德润租赁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关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款59,955,693.85元人民币,本案终结。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德润租赁因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工业”)、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电气”)合同事项发生纠纷,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泰通工业、德通电气立即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人民币49,235,026.03元,违约金29,792元(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4,166,666.6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8月4日,其后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逾期利息6,047元(按4.75%/年的标准以第二期所欠租金4,166,666.6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8月4日,其后逾期利息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按4.7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名义货价1,000元;2、泰通工业、德通电气共同承担德润租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82,000元;3、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3月14日,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德润租赁胜诉。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03)、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正文》。一审判令:1、泰通工业、德通电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44,286,026.03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1日,此后以所欠租金44,286,026.03元为基数,按24%/年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所欠租金付清时止);2、泰通工业、德通电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德润租赁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91,600元;3、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泰通工业、德通电气追偿;4、驳回德润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617元(包括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泰通工业、德通电气、海润国资、王兴华、刘静共同承担。随后,海润国资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后经德润租赁申请,合肥市中院查封冻结被告德通电气、海润国资存款合计49,796,594.22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2)。2018年12月,德润租赁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月15日,德润租赁收到合肥市中院案件执行款59,955,693.85元人民币,本案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款项的收回,德润租赁将冲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将增加德润租赁的流动资金,对德润租赁的利润和业务经营有积极影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