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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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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白建川先生书面委托独立董事乐宏伟先生代为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12月2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8,791.3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议案的决议有效期自本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启用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张德峰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791.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表决情况: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表决情况: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791.3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19.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79.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4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以上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上述顺序投入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由公司提前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先期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用于该项目的自有资金或偿还该项目的银行贷款。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完全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求,则差额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截至2018年1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791.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本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本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8,791.39万元,需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8,791.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791.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一致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8330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通电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

3、监事会核查意见

2019年1月1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8,791.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利通电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8]8330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八、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8]8330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23,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19.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79.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4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产品种类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三)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实施方式

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五)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3,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进行现金管理:

1、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投资回报。

2、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

3、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2019年1月1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将投资于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同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19.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79.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4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12月19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注1: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0902005810903,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1,646.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4301205014,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4,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甲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09240000000491,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0,4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53819000010178,截至2018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8,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套液晶显示结构模组生产项目、年产60套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模具生产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 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备查文件:《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