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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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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执行裁定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安百联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进展

(一)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安百联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18)京03民初635号】。

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916号】。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决定书》【(2018)京03执916号】,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京03执916号】。

2018年11月30日,公司与中安百联达成和解,中安百联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和解协议中约定还款计划如下(单位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先生向公司出具《代偿协议书》肖行亦先生替代公司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按期向中安百联偿还的剩余的全部债务合计69,631,528.89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2018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公司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和解除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2018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86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二)进展情况

因公司控股股东肖行亦先生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中安百联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法院相关材料,主要文件及内容说明如下:

1、《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6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除支付部分款项外,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四万零八百三十三元五角一分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十四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6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四万零八百三十三元五角一分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十四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对你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公司进行信用惩戒。

3、《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的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将你公司及你公司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公司及你公司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重庆渝中区大溪沟人民路13号

受理日期:2019年1月10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56万元,共计20560000元,并承担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DW-JK-17-04310,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执行固定年利率12%。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指定的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账户发放了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

被告(三)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DW-BZ-17-04310-1的保证合同,为被告(一)、被告(二)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四)肖行亦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DW-BZ-17-0431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被告(二)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尽快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力争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8、19号传票等。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03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