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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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0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

至2019年1月17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辽02民初860号等共计分立247份《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67名自然人诉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已离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决驳回2名自然人诉讼请求。同时裁定原告2名自然人撤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78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8名自然人(分立158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1,432,327.5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分立7个案件)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被告三:周成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786,068.0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5月1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165名自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37,399,279.76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82名自然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16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

规定的期限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0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 诉讼涉及的金额:15,945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就此事项正在沟通中,所以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辽民初17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67,6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尚有47,600万元未偿还。

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47,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3月5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美贵为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事宜详见公司临2016-054号《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76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二)请求判决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0万元,差旅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请求判决被告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决被告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赔偿责任;

(五)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存单剩余的8,400万元金钱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保证金质押账户内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67,6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截至目前,上述贷款尚有47,600万元未偿还。

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47,6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3月5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诉讼进程情况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就此事正在沟通中,所以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