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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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15号),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于2019年1月12日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第7页倒数第二自然段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原披露内容为“根据长沙泽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2017年6月19日,名称为“长江财富中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向名称为“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金额1.7亿元,用途为“退伙款”。另根据长沙泽洺提供的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2017年6月19日,长沙泽洺于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310102830007825”的账户收到“投资款”1.7亿元,并于同日支出“退伙款”1.7亿元。”

现更正为“根据长沙泽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2017年6月19日,名称为“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账户向名称为“长江财富中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支付金额1.7亿元,用途为“退伙款”。另根据长沙泽洺提供的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2017年6月19日,长沙泽洺于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310102830007825”的账户收到“投资款”1.7亿元,并于同日支出“退伙款”1.7亿元。”

更正后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