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所申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十、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资源A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资源B级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积极投资股票*ST华泽(代码:000693),所属行业分类为B采矿业,其公允价值为0.00元。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许可使用固定费用需在指数使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许可使用固定费用,不足一个季度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一)款第4 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部分代销机构并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资料。

5、在“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三、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基金投资业绩。

7、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了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8、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1日

(上接2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