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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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完成的公告

2019-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19-007

债券代码:136100 债券简称:16凯乐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代码为136100,债券简称为“16凯乐债”,债券发行总额为7亿元,票面利率为6.80%,期限为3年。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工作已于2019年1月21日完成,自2019年1月21日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19-00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湖南斯耐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耐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公司为斯耐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为斯耐浦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本次被担保方斯耐浦非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护公司利益,斯耐浦第二大股东陈立平先生以个人持有的斯耐浦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保障。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斯耐浦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两年。截止目前公司为斯耐浦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含本次担保)。

(二)上述担保额在经凯乐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对外担保额度议案》担保计划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斯耐浦,成立于2009年3月24日, 凯乐科技持股60%,自然人陈立平持股40%,注册资本为1,315.79万人民币,法人代表人为陈立平,经营范围为: 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安防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8年9月30日斯耐浦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161,787,110.63元,负债总额47,403,777.55元,流动负债总额47,403,777,55元,资产净额114,383,333.08元,营业收入24,180,479.11元,净利润7,853,575.40元。(以上数据来自未经审计的斯耐浦报表)。

斯耐浦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三、担保主要内容

保证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主债务人:湖南斯耐浦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和北京银行(以下合称“双方”)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照如下合同条件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基本条款》,于合同封面页所载合同订立日期在北京银行住所地订立本合同,承诺信守。

1.被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订立的编号为05277**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1.2本合同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1.3被担保债权人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1.1款所授信合同项下的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19年01月17日至2020年01月16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1.4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2.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本合同A款所列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和主债权发生期间见本合同B款。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是为将有关的具体业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不限制已发生债权项下的利息与费用等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计算。主合同项下的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本合同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保证人也仍然就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北京银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北京银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不以北京银行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2.3本合同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两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其担保范围内已被北京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本次被担保方斯耐浦非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护公司利益,斯耐浦第二大股东陈立平先生以个人持有的斯耐浦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保障。保证范围包括:公司因本次担保事项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以及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斯耐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分析斯耐浦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斯耐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为有效控制本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斯耐浦第二大股东陈立平先生按照在斯耐浦所占的股权比例为该项担保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足以保证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可以保障公司利益,降低公司担保风险。公司为斯耐浦提供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斯耐浦的融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

本公司未有与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次公告,公司为各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27,624.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14%,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斯耐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斯耐浦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