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19-007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21日在东江明城大酒店贵和厅通过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1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由董事长海乐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拟聘任邵乐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19-008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邵乐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邵乐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11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720222
传真:021-50720222
邮箱:600767@winsan.cn
特此公告。
附件:邵乐先生简历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
附件:邵乐先生简历
邵乐先生,1984年9月2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自2018年11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曾任职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纵横财经公关顾问(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运盛 公告编号:2019-009号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01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东区凯庆路299号贵和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海乐女士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杨晓初先生、程远芸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符霞女士、杜雯倩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谢毅女士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徐慧涛先生、公司财务总监贾育峰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向旌德县中医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和议案2均为以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且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亚菲、张君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