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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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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9-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A股) 证券代码:601066(A股)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H股) 证券代码:6066(H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发行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4、在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277,072,295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及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6、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本数)的特定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下的特定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8、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的详细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原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证券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证券行业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与此同时,随着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允许外资在国内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1%,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成为可能,中国本土证券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现阶段,部分具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已经开始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业务规模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证券行业开始呈现分化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多项指导政策出台,为证券公司从事创新型资本投资和资本中介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础,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将从过去的以通道佣金业务为主过渡到收费型中介业务、资本中介类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等并重的综合业务模式,并将逐渐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当前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下,资本实力将成为证券公司发展资本中介等创新业务、增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之一,充裕的资本是证券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竞争实力的基础及保障。

公司一直秉承“有作为才能有地位”的核心价值观,坚持“风控优先、健康发展”的理念,致力于更好地服务现有客户,与企业共同成长;同时深耕本土、走向国际,挖掘优秀潜在客户。公司旨在以投行业务优势为起点,稳健发展创新业务,结合中国与世界资本市场走向,立足中国,放眼全球,成为具备综合优势的一流大型投资银行。

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夯实资本实力,在巩固优势业务的基础上,加强资本驱动型业务,推进创新业务发展,从而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帮助公司保持并稳步提升创新能力的优势,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赢得战略先机,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发行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就本次发行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五)发行数量

在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277,072,295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上限及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本数)的特定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下的特定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亦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在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要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277,072,295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完善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主要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资本中介业务,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5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增加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具体包括扩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信用交易规模。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总体方向,从证券行业来看,通过股票质押业务融出的资金,主要流向了实体经济,有利于缓解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或证券,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2012年以来,以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为主的资本中介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9月末,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达到8,227.20亿元。

公司于2010年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于2012年首批获得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在上交所颁布新规后首批获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资格,并相继获得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试点资格和深交所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资格等。公司证券金融业务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积极、审慎展业,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业务解决方案。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为300.45亿元,市场份额为3.65%;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373.6亿元;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融出资金余额为0.75亿元。

在目前行业佣金率普遍下调的大背景下,通过发展资本中介业务,挖掘客户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加资本投入以适度增加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同时,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增加对资本中介业务的投入,可以更好满足各项风控指标要求,保障资本中介业务的合理增长。

(二)发展投资交易业务,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4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发展投资交易业务。

近年来,证券公司投资与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证券公司投资正在向去方向化、增加多元交易转变,整体投资策略更趋成熟稳定,市场竞争力日趋增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证券公司经营数据,自营收入首次超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收入来源。

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方面,公司继续保持稳健的自营投资风格,债券自营精准把握市场节奏,稳健的配置与积极的方向性交易相结合,债券投资取得较好成绩。2018年7月3日,中信建投证券获得“债券通”报价机构资格。根据国外投行业的经验,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等FICC产品线及其衍生品相关的业务收入在交易和投资业务整体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这也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券商的发展方向,而这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组合规模、投资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业务布局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积极拓展黄金、原油、外汇及其衍生产品的投资机会,使之与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有效配合,有效发挥FICC相关业务的联动效能。

权益类自营业务方面,公司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中微观经济数据,具备较强的业务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公司于2014年7月获得新三板做市商业务资质,新三板做市坚持以基本面筛选和估值为主导,追求价值与成长的平衡。衍生品交易业务方面,公司在稳步推进现有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业务模式,丰富自有资金投资策略,满足客户的各类服务需求。

未来,公司将增强对市场的研究分析,抓住市场机会,做好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与销售,进一步完善FICC全线产品布局,加强各类细分产品的投研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提升做市能力;同时,继续密切跟踪经济走势、政策变化,发挥基本面定价优势,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把握市场的结构性机会,实现与市场环境相匹配的稳定收益。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扩大投资交易业务规模,公司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发展投资交易业务。

(三)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提升公司整体的信息化水平

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1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

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科技的发展在不断变革社会经济以及整个金融行业。信息系统是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载体,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增强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科技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为证券行业带来新的技术、应用、流程和产品,而且开创新的服务模式和经营方式,推动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智能化、综合化、高效率的服务能力越来越为客户所看重,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前端业务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

与此同时,监管要求日趋规范、严格,多项行业IT专项制度规范颁发,对于证券公司的IT建设规范性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把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作为重要加分项之一。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也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

面对伴随外部行业竞争形势变化和内部业务转型战略需要而来的新形势和新环境,公司需要保障信息技术持续适应公司管理和业务发展。为此,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信息化水平和科技金融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能力。

(四)增资子公司,推动公司全面发展

本次发行拟利用不超过1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增资子公司,以推动公司全面发展。

公司充分把握了中国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机遇,在短短10余年的经营时间里,公司快速发展成为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综合性投资银行。目前,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建投期货、中信建投资本、中信建投国际、中信投建投资,控股中信建投基金。其中,中信建投期货主要提供期货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相关服务,中信建投资本主要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服务,中信建投基金主要提供基金管理及相关服务,中信建投投资主要从事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中信建投国际主要从事企业融资、资产管理、证券经纪、投资研究等国际化的投融资服务。

为了积极响应监管要求,进一步推进证券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公司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中信建投投资等子公司,增强其资本实力,实现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专业化、一体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丰富公司多元化收入,推动公司全面发展。

(五)其他运营资金安排

本次拟用于其他运营资金安排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5亿元。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行业创新的进一步加快,证券行业未来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监管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契机,并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配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时补充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营运资金的合理需求,保障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是实施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必要措施

公司旨在成为一家立足中国、放眼全球,具备综合优势的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坚持轻资本与重资本业务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持续发挥各业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优化市场激励机制。公司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坚持“轻重并举,协同发展”的商业模式,其中重资产业务一方面需要加强投入,成为未来主要收入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能够反哺轻资产业务,保持公司竞争力。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未来将在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服务、投资管理、国际化发展以及中后台建设等方面持续投入。本次发行将为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提供雄厚的资本支持,是实施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必要措施。

(二)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证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我国证券行业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部分具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已经开始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业务规模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促进业务协同发展,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证券行业开始呈现分化趋势。另一方面,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允许外资在国内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1%。随着证券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本土证券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在巩固既有优势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为2,003.05亿元,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8.11亿元,实现净利润21.98亿元,各项财务数据及业务排名均位于行业前列。但是与行业规模领先的证券公司相比,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待进一步夯实。近期,已有多家同行业证券公司通过股权再融资方式提升了净资本水平,公司的资本实力、行业竞争地位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本次发行将有助于公司巩固行业地位和提升综合竞争力,为各项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三)顺应行业盈利模式变化趋势,优化公司业务结构

我国证券公司的传统利润来源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承销保荐三大传统业务,盈利模式相对单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多项指导政策出台,为证券公司从事创新型资本投资和资本中介业务,如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回购式交易、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代销金融产品以及直接投资等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础。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将从过去的以通道佣金业务为主过渡到收费型中介业务、资本中介类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等并重的综合业务模式,并将逐渐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审慎监管的大环境下,证券公司对各项创新业务正处于积极探索中,但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公司需尽快扩充资本,在巩固优势业务的基础上,加强资本驱动型业务,推进创新业务发展,从而进一步优化收入结构,分散风险,帮助公司保持并稳步提升创新能力的优势,降低市场不确定性风险的影响。

(四)降低流动性风险,提升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能否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及可容忍的范围内并防范风险事件,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更直接涉及证券公司的生存与发展。2014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对证券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自2017年1月起,包括本公司在内的7家券商(后扩充至11家)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开展并表监管试点相关准备工作,逐步建立与完善涵盖母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集团化风险管理能力,并将境内外子公司一并纳入监管报表。上述措施均表明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证券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资本的规模直接决定其业务规模,更与其风险抵御能力直接相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可能存在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为了更好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公司优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健全了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机制、流动性风险指标事前预估机制,完善了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但合理的补充资本仍是重要的风险抵御手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三、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已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资产质量优良,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劲并具有可持续性。公司满足《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下转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