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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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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
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2019-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19-00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

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暨整改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执罚【2019】00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所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督监测,在通用车间1号排放口、通用车间2号排放口、研磨车间排放口、包装车间排放口、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树脂车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并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据监测报告显示,公司汽摩车间排放口、防腐车间排放口中二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分别为137.5mg/m3和128.9mg/ m3,分别超过《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0.964倍、0.841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版)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已责令我公司: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限制生产,立即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版)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我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二、整改完成情况

2018年10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执罚告字[2018]022号),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查明了超标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1、规范员工操作管理,未使用的调漆缸必须加盖密闭,关闭抽风阀;

2、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3、加强对员工的检查考核力度。

整改完成后,2018年10月31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监测,监测结果为合格。

我公司近三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车间研磨机和调缸进行了更换,增加了设备和调漆缸的密封性,从本质上减少了VOC气体挥发;公司2018年已采用两种尾气治理新技术对两个车间尾气治理装置进行试点改造,今后视效果择优推广至其他车间,进一步加强末端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要求各车间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