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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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0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陈吉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聘任陈吉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关于宁志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宁志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傅劲德先生、徐麟祥先生、沈银珍女士、秦波先生、周莉女士均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海航创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陈吉强先生个人简历

陈吉强,男,197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海南兴隆康乐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海航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0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256,627,434.88元人民币及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人民币(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发来的《传票》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或“原告”)递交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56,627,434.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湖南省高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湘民初90号】,并将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6627434.88元;

2、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决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4、判决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1至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30日,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与被告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创新”)签署编号为(2016)年湘信(沪办)字(借款)第(202)号《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创新作为借款人向湖南信托借款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年利率为8.3%,《贷款合同》同时对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罚息、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为担保海航创新在《贷款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湖南信托与被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签订编号为(2016)年湘信(沪办)字(保证)第(203)号《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海航旅游为海航创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海航创新在《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湖南信托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上述协议签订后,湖南信托于2016年9月8日依约向海航创新发放贷款3亿元。

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海航创新应于2018年9月8日前向湖南信托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但海航创新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海航旅游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以上情况发生后,湖南信托与海航创新多次沟通还款事宜,2018年9月21日,被告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保证函》,海航实业保证海航创新在2018年10月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51亿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0.49亿元及利息,并承诺自愿为海航创新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湖南信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直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海航创新除向湖南信托支付了50500000元外,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海航实业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其二人均已违约,并且已给湖南信托造成重大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根据《民事起诉状》,如公司败诉,将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人民币256,627,434.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的罚息(具体金额以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为准)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