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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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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9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116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建立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虞建锋先生出席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股东沈朝晖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莹、郦苗苗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