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9-013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1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2月11日
由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发行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2月11日开始支付2018年2月4日至 2019年2月3日期间的利息(因2月4日系节假日,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桂东01;
3、债券代码:135219;
4、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3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计息期限:2018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止;
1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最新跟踪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完成发行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30%,每手“16桂东01 ”(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1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2月1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2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桂东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电话: 0774-5292359
传真: 0774-5273793
联系人:刘红华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电话: 0771-5539038、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经办人员:屈炜杰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总经理:聂燕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9-014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融资租赁进展情况概述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拟以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资产作为转让标的及租赁物,与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4日、8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租赁”)签订相关合同,将相关输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北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36个月。
公司与北银租赁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融资租赁事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本次融资租赁相关事宜已授权公司总裁办理。
二、融资租赁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京波
注册资本:3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0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58号天润财富中心9层、10层及11层1101、1106、1107、1108单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财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三、融资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相关输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资产
权属状态: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二)承租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租赁物: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将其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且已经由承租人使用的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一致同意并约定,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四)租赁物的购买
1、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并于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起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2、双方同意根据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结果确定租赁物购买价款。
3、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4、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期以价款实际到达承租人账户日期为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五)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只享有使用权。
(六)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为36个月,自起租日起连续计算(包含起始日,不含到期日)。
(七)租金、租前息的支付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前息。
(八)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承租人应当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即(小写):¥100.00。
2、租赁期间届满,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前息、应付的所有款项和名义货价按约定付清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五、融资租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公司筹资结构的优化,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和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融资租赁事项不影响公司相关输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资产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