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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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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获得核准的公告

2019-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19-006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获得核准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银五八”)原有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总额不超过6亿元,其中本行出资额不超过3.0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对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近日,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保监复[2019]36号),批准同意长银五八注册资本由3亿元变更至9亿元,注册资本变更后原有股东及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长银五八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19-007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三笔业务租金、违约金等合计约2.89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对本行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案由为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事实1: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18日与承租人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沃特玛”)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两笔应收租金债权,分别发放保理融资本金217,183,700元、96,833,200元。为担保上述两笔保理业务债权的实现,湖南沃特玛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承担应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吉实业”)为深圳沃特玛远期受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实2: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与承租人深圳沃特玛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发放保理融资本金69,329,400元,其中深圳沃特玛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应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恩吉实业为上述远期受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湖南沃特玛及深圳沃特玛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本行将上述三笔业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起诉。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

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偿还所欠本行的租金二笔合计237,303,184.78元,上述二笔租金的逾期违约金合计1,898,425.48元,共计239,201,610.26元。

2、请求判令本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编号为KFZL2017-5005-1的融资租赁合同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编号为 KFZL2017-5005-2的融资租赁合同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质押在本行账户内的保证金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向本行支付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应收租金债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判令恩吉实业对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本行支付违约金1,326,133.73元。

5、请求判令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本行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料等。

6、请求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讼请求二: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偿还所欠本行的租金47,683,266.6元,逾期违约金381,466.13元,共计48,064,732.73元。

2、请求判令本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押在本行账户内的保证金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合同》及其附件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支付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应收租金债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判令恩吉实业对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本行支付违约金266,338.7元。

5、请求判令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本行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料等。

6、请求法院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对本行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