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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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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9-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9-00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 7463.50万元(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赔偿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在本判决结果中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7463.50万元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计提预计负债约6387.83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

除上述赔偿额外,公司尚无法判断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损失。

公司已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了新华百货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24号),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起诉我公司,后续公司对该诉讼事项进行反诉,宁夏中院于2018年9月27日就上述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宁夏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69号,对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伍嘉伟,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杨婷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本诉方面,原告(反诉被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743号判决)未涵盖的损失],其中:1、最高人民法院743号民事判决未涵盖的租金损失7463.50万元(暂自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2、自2018年4月27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计算方式:每月每平米55元的租金×租赁合同面积59000㎡);3、最高人民法院743号判决未涵盖的其他损失1947万元;以上三项损失合计为9410.5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方面,被告(反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终止;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为1,794,821.92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4635000元(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9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3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宁夏中院在本判决结果中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赔偿7463.50万元,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本诉讼事项需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计提预计负债约6387.83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

五、特别风险提示说明

根据宁夏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损失,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469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9-00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2018年度预计负债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紧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预计负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69号(详见公司2019-002号公告);目前,该案处于一审判决期间,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此诉讼判决结果确认约6,387.83万元的预计负债,该事项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

二、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紧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紧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的独立意见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同意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预计负债基于谨慎性原则,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计提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