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邦股份
股票代码:0021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吴天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XXXX号XXXX栋XXXX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5号新研大厦B座11层
联系电话:021-54484578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吴天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职务: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XXXX号XXXX栋XXXX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5号新研大厦B座11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110108196304XXXXXX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吴天星先生持股比例为12.82%,吴天星先生最近五年之内均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吴天星先生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从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向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变动前,天邦股份的总股本为1,159,628,09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流通股148,711,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4,031,590股,持股比例降低至12.42%,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7年3月16日以来,累计减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总股份5%。
历次变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的变动方式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天星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14,122,44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9.23%,占公司总股本的9.84%。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天邦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不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天星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天星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