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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实达债”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提示性公告

2019-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公告编号:第2019-007号

债券代码:145700 债券简称:17实达债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实达债”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2月6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17实达债”的议案》: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于2019年2月15日按比例提前赎回发行在外的“17实达债”债券票面余额的10%本金,并支付发行在外的“17实达债”债券票面余额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提前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7实达债

3、债券代码:145700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1年末和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起息日: 2017年11月15日

8、付息日: 2018年至2020年每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11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11、债券利率:8.50%(自2018年的11月16日起)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18年11月15日本期“17实达债”完成回售1,000万元,目前 “17实达债”债券余额为59,000万元。

二、 本期债券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方案

1、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日:2019年2月15日 。

2、本期债券兑付部分本金事宜:目前“17实达债”债券余额为59,000万元,本期兑付本金金额为目前“17实达债”债券余额的10%即5,900万元,所有债券持有人按持有债券的比例进行兑付,每张债券兑付净价100元。

3、本期债券兑付利息事宜:兑付利息按目前“17实达债”债券余额59,000万元(共590万张)计算,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 2019年2月15日,计息天数为92天,每张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计息天数/365天×票面利率×每张债券待偿还本金=2.1425元。

4、债权登记日:2019年2月14日。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对象

本期债券提前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9年2月1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兑付的部分本金及利息;2019年2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兑付的部分本金及利息。

四、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兑付的部分本金及利息款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款项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实达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相关机构

1、发行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波、林征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7号实达大厦12、13楼

联系电话:0591-83708108、0591-83725878

传真:0591-8370812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晓乐、马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2101室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3382701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高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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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