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2019-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和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涉案金额13,247万元及违约金4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获得的仲裁补偿款2,200万元或将计入公司2019年损益。目前新疆万邦发电情况及经营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邦”)系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何志勇合作运营的风电场项目,公司持有新疆万邦66.67%股份,何志勇持有新疆万邦33.3%股份(其中何志勇持有25%,其代持人何华杰持有8.3%,以下简称“何志勇方”)。

公司购买新疆万邦股权时,曾在《出资转让及增资协议》中与何志勇方约定由何志勇方在公司资本金注入新疆万邦起两年内回购公司持有的全部新疆万邦股权。后由于何志勇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096号】,裁决何志勇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32,471,232.88元以及违约金400,000元。

以上情况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

二、调解情况

因何志勇方无力执行《(2018)京仲裁字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为了尽快解决该仲裁事项,保障新疆万邦正常经营,公司与何志勇方于2019年2月1日达成和解,双方约定由何志勇方支付给公司2,200万元仲裁补偿款后,不再执行仲裁裁决。同时,约定公司以人民币4,000万元购买何志勇方持有的新疆万邦全部股权,作价依据为何志勇方实际出资额。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和解事项对公司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获赔2,200万元仲裁补偿款会使利润相应增加。公司购买何志勇方持有的新疆万邦全部股权后,新疆万邦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产生的发电收益将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案和解作为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应当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096号】

(二)《和解协议(仲裁裁决事项)》

(三)《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