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2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6层605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魏庆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董事江月明、屠旋旋、王云泉因临时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职工监事罗小平因临时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锋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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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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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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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3、备查文件目录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层公司605会议室以现场及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许向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本次会议以5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许向阳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待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新任监事会主席履职时,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及第四届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选举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秦斌先生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时间以监事会选举日期与其任职资格批复日期的孰后者为准。
二、本次会议以5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许向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主席及第四届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增补选举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斌先生的任职时间以监事会选举日期与其任职批复日期的孰后者为准。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许向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原因,许向阳先生申请待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新任监事会主席履职时,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及第四届监事会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接受许向阳先生的辞职申请,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新任监事会主席履职时生效。
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秦斌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秦斌先生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时间以监事会选举日期与其任职资格批复日期的孰后者为准。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9-0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86,720.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兴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86,720.48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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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8)京02民终158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吕泉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5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07,424.13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5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0.7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8)京02民终1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07,424.13元及截至2018年3月25日的违约金112,551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未于2018年10月20日偿还上述负债,公司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2017)吉01民初25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东兴证券持有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收储“)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主承销商。 2016年7月,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受理此案,案号为(2017)吉01民初251号。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一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
(三)(2017)辽02民初67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峰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9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54 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20,202,000股。2015年7月29日,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0,000元;
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号),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沈峰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
同时原告沈峰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677.87元。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
沈峰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2 民初672 号裁定,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四)(2017)辽02民初67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费晓红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原告费晓红自2015年11月23日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共计2.5万股,购买本金共计805,429.02元。
针对上述支出,原告费晓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9月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73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费晓红的起诉。
费晓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2 民初673号裁定,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五)(2017)辽02民初68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云波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股票代码:831335,简称:ST时空客,曾用名“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29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方案的议案》。2015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时空客新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54 号),核准时空客本次发行不超过20,202,000股。2015年7月29日,原告周云波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50万股,金额5,025,000元。
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证监许可【2016】213号),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周云波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700万元。同时原告周云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
原告周云波共涉及款项金额16,360,096元,原告周云波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8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683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周云波的起诉。
周云波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2 民初683号裁定,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六)(2017)0102民初2425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倪伟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公司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436.66元,后经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尚未清偿剩余负债。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0102民初24254号),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64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七)(2017)京02民初34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7日,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万股的限售股,融资期限两年。该笔业务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弘高”。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经公司多次通知、协商,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案件判决情况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349号),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1.25亿元,并给付融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和2019年1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八)(2018)京民初12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个人)、杨子江(个人)、肖赛平(个人)
2、案件基本情况
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资本”)和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兴资本和东兴投资直接及间接对东兴博大出资共计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兴资本直接及间接出资3,500万元人民币,东兴投资直接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
原告系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妹子公司”)的股东,持有辣妹子公司55%的股份,合计4,620万股。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四被告以601,266,71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620万股股份,截止本公告日已经逾期。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上述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四被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601,266,712元。……”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八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即构成根本违约。自违约之日起,乙方另行承担190,000元/日的滞纳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若产生滞纳金,各乙方对滞纳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01,266,712元及相应滞纳金。
3、案件进展
2018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京民初1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九)(2018)京0102民初823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东兴证券
2、案件基本情况
西城区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受理,于2018年5月2日开庭审理,汉华易美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即删除微信公众号中涉案图片;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1、东兴证券于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赔偿汉华易美经济损失6,000元;2、驳回汉华易美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进展
东兴证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中,目前尚未判决。
(四)(2018)京民初1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叶振、魏淑、林斌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定向计划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及其相关担保方违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案由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融资欠款本金492,19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0,989,362.56元;叶振、魏淑、林斌对公司向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对杭州楼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云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昭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恩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椒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拓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际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麦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欣质押给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承受。
3、案件进展
2018年9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一)(2019)浙07民初5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虞云新、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虞云新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虞云新将其所持有的新光圆成(证券代码:002147)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人民币749,981,760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虞云新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支付第三、四季度利息,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虞云新清偿融资款本金699,981,7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22,368,265.16元,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虞云新所主张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
2019年1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7民初56号),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相应文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十二)(2019)京02民初10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代债券持有人)
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宣布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及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拟代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议案》的要求和授权,聘请并委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提起债券违约诉讼的材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3、案件进展
经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登记立案(案号为:(2019)京02民初107号),公司于近期知悉该受理决定。
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人发起诉讼,该债券对被告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承受,与公司无关。
(十三)(2019)京02民初10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兴证券
被告: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公司与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续签署三份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协议,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康得新(证券代码:002450)质押给公司,共融入本金人民币372,522,715元,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1月,康得新股价跌破平仓线,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部分负债,但未按约定足额补仓至预警线以上,构成违约。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剩余融资本金152,904,340.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
2019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京02民初109号),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相应文书,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