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14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和2017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75号)、《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81号),分别对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公司”)涉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晋城公司、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石化”)、郭晓宏的合同纠纷案,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晋城公司、陕石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晋城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案件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两个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郭晓宏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545号;

被告一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凤台西街2818号;

被告二名称: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44号;

被告三名称:王军,女,1958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西三道巷省工信厅家属院;

被告四名称:郭威,男,30岁,住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西三道巷省工信厅家属院。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晋城公司、陕石化偿还原告垫款16461.27万元;判令晋城公司、陕石化向原告承担利息、滞纳金;请求判令郭晓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郭晓宏病逝,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为郭晓宏的法定继承人王军、郭威);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垫款本金16461.27万元及利息;

2、被告王军、郭威在继承郭晓宏财产范围内对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军、郭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459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000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459元。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路中段1号;

被告一名称: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44号;

被告二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凤台西街2818号。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陕石化偿还原告融资款本金16273.28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晋城公司向原告退款16273.28万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票款本金16273.28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8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两个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均判决晋城公司败诉,晋城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督促晋城公司与律师团队积极研究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目前,上述两个案件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同时,晋城公司正在与业务链条涉及的相关业务单位沟通协商,力争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