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6
债券代码:122285 债券简称:13杉杉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发行的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7日开始支付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6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7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7日
● 摘牌日:2019年3月7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杉杉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285
4、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7.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3号文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50%
9、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3月7日。
11、付息日: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兑付日为2019年3月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3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7.50亿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7日
(四)摘牌日:2019年3月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杉杉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3杉杉债”(12228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杉杉债”(12228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巍
联系人:陈莹
联系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A1区3楼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熊毅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10层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873521
邮政编码:200120
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联系人:黄夙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503-507
联系电话:010-66239110
传真:010-66231979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