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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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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新洲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
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9-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19-010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新洲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

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浙01执188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307-01号),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1、冻结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被冻结人:新洲集团有限公司;

3、冻结数量:83,887,702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4%;

4、冻结期限:期限为3年,自2019年3月7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5、其他事项: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质押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洲集团合计持有公司83,887,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83,887,70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44%。

二、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

经公司向新洲集团确认,新洲集团暂未收到关于本次司法冻结所涉股权纠纷的通知文件,无法获悉本次股份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及相关详细内容。

此前,新洲集团、新洲集团股东林海文与自然人傅建中就新洲集团所持有的公司83,887,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无限售流通股纠纷案,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274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浙江高院作出的(2015)浙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临2018-003《浙数文化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及相关公告。

三、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新洲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