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9-01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或“申请执行人”)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索菱”)、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肖行亦(深圳索菱和广东索菱法定代表人)、叶玉娟(上述四者合称“被执行人”)因商业保理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摩山保理收到了深圳中院出具体《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粤03执628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摩山保理与深圳索菱、广东索菱、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了《三方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如下内容:摩山保理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应附件向广东索菱提供了保理融资款200,000,000元,受让应收账款债权236,288,893.01元后,应收账款债务人深圳索菱又签署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及与摩山保理签订《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深圳索菱承诺于指定日期向摩山保理付款,同时对于该付款义务,广东索菱、肖行亦和叶玉娟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上述《三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04号《公证书》。
摩山保理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付款通知书》及《提示通知书》,要求上述各方于2018年11月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任何付款行为,也没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违约状态严重,故摩山保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受理了摩山保理的上述申请,并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债务核查,于2018年11月29日向摩山保理出具了(2018)京方圆执字第0350号《执行证书》。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公证员未收到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者承担了担保责任,也没有收到针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反驳或者异议。
摩山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35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深圳中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该案件,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请求
(一)被执行人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肖行亦
4、叶玉娟
(二)执行标的
1、应付未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款项,即截止到2018年11月9日的未还保理预付款与未付保理利息之和,金额计人民币206,876,712.33元;
2、以未还保理预付款2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化24%按日计算(一年按360日算),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
3、公证费100,000元。
(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
2、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
3、肖行亦的全部财产;
4、叶玉娟的全部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摩山保理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与深圳索菱、广东索菱、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了《三方协议》。各方在协议中确认如下内容:霍尔果斯摩山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应附件向广东索菱提供了保理融资款300,000,000元,受让应收账款债权302,231,495.68元后,应收账款债务人深圳索菱又签署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及与霍尔果斯摩山签订《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深圳索菱承诺于指定日期向霍尔果斯摩山付款,同时对于该付款义务,广东索菱、肖行亦和叶玉娟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上述《三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03号公证书。
霍尔果斯摩山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付款通知书》及《提示通知书》,要求上述各方于2018年11月9日前提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至今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付款行为,也没有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霍尔果斯摩山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受理了霍尔果斯摩山的上述申请,向霍尔果斯摩山出具了(2018)京方圆执字第0349号《执行证书》。霍尔果斯摩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现案件已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立案编号:M10010195600192),纸质版证据材料已于2019年3月4日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申请执行请求:
(一)被执行人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肖行亦
4、叶玉娟
(二)执行标的
1、应付未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款项,即截止到2018年11月9日的未还保理预付款与未付保理利息之和,金额计人民币302,231,495.68元;
2、以未还保理预付款3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化24%按日计算(一年按360日算),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
3、公证费150,000元。
(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
2、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
3、肖行亦的全部财产;
4、叶玉娟的全部财产。
四、本次公告的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最终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