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9-01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近日,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华宝-泰隆1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信托计划名称
华宝-泰隆1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二)一般委托人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受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信托财产保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五)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太龙照明的A股股票。
(六)信托的期限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前述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可最多延长6个月。一般受益人应不晚于前述预期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长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的申请。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且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一般受益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申请。
除上述约定外,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存续期限。
(七)信托的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6,000万份。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1:1。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8、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9、保证其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0、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的活动。
12、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信托账户内现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有权根据信托文件、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协议等的约定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4、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5、受托人无义务为信托财产垫付费用,但受托人如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8、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9、按信托文件规定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不得将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10、在受益人要求查询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时,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1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3、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5年。
14、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不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约定足额分配后,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按约定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一)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的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可以延期。
2、信托计划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变现、清理、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资金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在信托资金清算报告送达后三十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资金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资金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信托计划清算期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扣除相关的银行费用后作为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分配报告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2)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
(3)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利益的形式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4)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含信托计划)因此蒙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予以补偿或者赔偿。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是由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所引起的或因任何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则受托人应及时追究该第三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弥补信托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如有需要委托人应积极协助受托人向该第三方行使相应的法律权利。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信托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受托人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不作投资或履行受托人其它职责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银行账户已开立完毕,但是认购资金尚未全额划入信托保管账户,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华宝-泰隆1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