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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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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9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9年3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绩效考核的议案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工作进行了考评。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金闽丽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金闽丽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有关规定,金闽丽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止本公告日,金闽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金闽丽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公司现聘任胡湧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胡湧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附:胡湧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

胡湧,男,1970年1月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注册会计师。曾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联合证券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上海友联经济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客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新加坡光兆工业森林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4月任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4年5月至2017年10月任东方明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入职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投资总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25楼

联系电话:021-58300945

传真:021-58308810

邮政编码:200122

电子邮箱:lyry@lyrysh.com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6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陆续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前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分类变更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按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19年3月1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发出召开第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材料,并于2019年3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胡湧先生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胡湧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绩效考核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激和励管理办法,依据公司2018年度经营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制定,考核结果体现了权、责、利的一致性,考评程序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8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与自然人沈慧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通过“九泰基金-陆华天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股东名称: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2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4%),以7.77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沈慧琴。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协议双方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由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接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通知,九泰基金于2019年3月14日与沈慧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通过“九泰基金-陆华天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股东名称: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2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4%),以7.77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然人沈慧琴。

本次权益变动前,九泰基金持有公司股份40,866,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1%;本次权益变动后,九泰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9,866,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慧琴持有龙宇燃油340,200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0.08%;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慧琴持有龙宇燃油21,340,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5.1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414003X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

(二)受让方:沈慧琴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1922119621215****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沈慧琴(乙方)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定义(略)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转让

根据本协议条款,股份受让方向股份转让方支付第3.1条中所规定之股份转让价款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3条中规定的条件受让股份,受让股份为转让方管理的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的21,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转让方、受让方经协商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管理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管理的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持有公司股份19,866,302股。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格、支付及交易过户

3.1 股份转让价格、支付及交易过户

a. 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以每股 7.77 元的价格(系由股权转让双方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8.63 元/股的90%协商确定)受让转让方管理的九泰基金-中信证券-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鸿泰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21,000,000股,上述21,000,000股股份最终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163,170,000 元(大写:壹亿陆仟叁佰壹拾柒万元整)。

b. 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应在股份完成登记过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3.2 税收、费用及其他

附属于目标股份的其他权利随目标股份的转让而转让;本协议生效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出现送股、配股、现金分红等,转让股份的此类权益归属乙方所有。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法规、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该方应缴纳的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有关的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陈述、保证与确认(略)

第五条 成交和保密

5.1 股份转让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双方确认,甲方应配合公司以及乙方根据中登公司的相关要求,完成股份的交易过户。在股份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份受让方即取得股份的所有权。

5.2 保密(略)

第六条 违约与救济

6.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份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6.2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6.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七条 法律适用

7.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仲裁

如果在十五(15)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争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式。仲裁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申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应于上海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条 生效和变更

9.1 生效日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9.2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条 其它(略)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事项详见转让方、受让方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泰基金)”、“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惠琴)”。

五、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转让存在可能因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完成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19-01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不影响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按照承诺,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使用期限不超过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15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其余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在到期之前归还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号楼801-16 室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 03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九泰基金-陆华天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该资产管理计划”)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龙宇燃油股份21,000,000股,持股比例由9.81%减少至4.77%。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九泰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投资安排需要减持。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继续减持其持有的龙宇燃油股票。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 03 月 14 日,九泰基金与沈慧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沈慧琴转让其持有的龙宇燃油5.04%的股份,即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1,000,000股,双方经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7.77 元,转让价款总计 163,170,000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九泰基金持有龙宇燃油【40,866,30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9.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九泰基金持有龙宇燃油【19,866,30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4.77%。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沈慧琴

(二)受让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

九泰基金持有的龙宇燃油5.04%的股份,即21,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7.77元, 转让股份21,000,000股, 转让价款共计 163,170,000元。

支付方式为: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应在股份完成登记过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四)协议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 03 月 14 日签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变动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九泰基金与沈慧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9年 03 月 1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9年 03 月 15 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慧琴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3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沈慧琴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1922119621215****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01弄*号****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龙宇燃油股票的原因是因为看好龙宇燃油的公司后期发展,导致持股数量增加。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慧琴持有龙宇燃油340,200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0.08%;

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慧琴持有龙宇燃油21,340,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5.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龙宇燃油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7.77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龙宇燃油无限售流通股21,000,000股。

(一)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沈慧琴

(二)受让股份种类、数量及比例

九泰基金持有的龙宇燃油5.04%的股份,即21,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7.77元,转让股份21,000,000股,转让价款共计元。 不低于签约前一天2019年3月13日龙宇燃油收盘价8.63元/股的90% 7.767元/股。

支付方式为: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应在股份完成登记过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四)协议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不拥有任何权益。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如下:

2019年3月6日买入340,200股,价格区间8.87~9.00元。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九泰基金与沈慧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慧琴(签字)

日期:2019年3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慧琴(签字)

日期: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