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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9年3月25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9年3月29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9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原表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前言”之“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原表述: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三、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修改为:

三、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保本周期到期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删除“第二部分释义”中的“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3、《指导意见》”、“24、担保人”、“25、保本义务人”、“26、保本保障机制”、“35、基金募集期”、“37、保本周期”、“38、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39、保本周期到期日”、“40、保证合同”、“41、持有到期”、“42、保本金额”、“43、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44、保本”、“45、保证”、“4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47、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8、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49、保本周期到期选择”、“50、到期期间”、“51、过渡期”、“52、过渡期申购”、“53、折算日”、“54、基金份额折算”、“61、认购”,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为: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后文涉及“发售”均修改为“销售”。

6、“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8、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7、“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修改为: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后文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均删除。

8、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并修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0、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4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9年3月29日起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2条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投资人计算赎回费时对应的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计算赎回费时对应的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13、“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2条“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原表述: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以下内容:

7、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15、“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1条

原表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修改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后文涉及“认购”均删除

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7、“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1条

删除以下内容: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8、“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删除以下内容: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9、“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以下内容: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下转34版)